关于提高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9 13:23: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3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市人社联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号)要求,在国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我省再提高10元,分两年实施(2015年、2016年各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6:4比例承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区部分由市政府和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县(市)政府所需资金由各县(市)政府自行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