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18 23:42:00 浏览:
发文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4
生效日期:2016年02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甘政办发〔2016〕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用工
实施“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扶持困难企业政策。
(一)“五缓,即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2017年底前,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确认的困难企业,经与企业职工充分沟通并经职代会通过,可向省人社厅申请在期限不超过一年内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具体确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困难企业缓缴期满后,应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四降,即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具体标准执行,并全部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2017年底前,认定的困难企业,经与企业职工充分沟通并经职代会通过,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可在1年期限内,在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可按照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1年期满后,企业和职工缴费应当全部按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齐。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期满后,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三)“四补贴,即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予以补贴。2017年底前,对认定的困难企业,裁员率低于4%的,一律按照上年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条件由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牵头,商省人社厅另行确定。
经核准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配合)
二、引导企业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
引导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稳岗补贴的功能,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加大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对开展学徒制培训试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积极推进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设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徒传技作用,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资金。(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配合)
三、鼓励企业不断优化人力资本结构
鼓励企业根据岗位用工需求,积极吸纳急需紧缺的各类技能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人才,不断优化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对企业新吸纳劳动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精神,通过落实企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予以支持。从2016年起,每年引导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市区各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生活补助。服务期满后,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四、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和考核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挂钩,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强化监管职责,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省人社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安监局配合)
五、加强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研判
着力推进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将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每月形成监测报告,严格按照各级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失业预警工作,强化对突发性失业风险的应对能力。加强对重点企业的专项调查,准确掌握用工动态。加大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做好“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就业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季度就业分析研判制度,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精准调控提供依据。(省人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安监局配合)
六、加强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
对去产能过程中退出企业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争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或个人,分别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配合)
七、强化各地各部门工作统筹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分析研判,建立防控预案,积极做好政策储备,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切实做好稳定岗位用工、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妥善安置人员等工作。市州政府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辖区内企业岗位用工突发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坚决守住底线,力争劳动关系领域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企业岗位用工总体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要建立健全各级人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民政、财政、国资、地税、工商、统计、工会、国税、安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会商制度,加强调度,推进落实,切实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作为,及早谋划,采取多种方式,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确保将职工稳定在企业内部,不推向社会。要教育引导职工强化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团结一心,攻坚克难,与企业共渡难关。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及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意见建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