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13:57: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18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黔劳社厅发[2006]24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我们拟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劳动保障厅。
  联系电话:0851-5365656   联系人:刘洋 吴朝忠
  附件:1、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2、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
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含以承建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为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到所有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所在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三、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办法。对工程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按照常规办法较难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企业,可按工程项目合同价(含追加合同价款,下同。)的10-20%为基数,工伤保险费率为0.8-1.5%的月缴费标准,由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费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建设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工程项目合同价及相关依据。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费率标准及缴费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备案。
  四、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包括使用的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并出具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企业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要积极予以支持。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的,应以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限。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报备制度,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企业报备名册,核实人员身份后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发生工伤(亡)农民工未在企业上报名册内的,企业要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确系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作业工伤(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六、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工伤(亡)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工伤(亡)人员,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企业支付。
  七、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本人提出自愿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经申请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也可一次性结清。其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等3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执行。
  附件2: 
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
  于 年 月 日为该企业  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
  定已缴纳  年 月 至  年  月工伤保险费  元(大写)
  (¥小写)。特此证明。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