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14:00: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08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黔劳社厅函[2006]181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精神,现在总结我省部分统筹地区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按产量提取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对加快推进我省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认识。我省是西南煤炭和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矿山采掘业是安全事故高发行业,也是农民工较集中行业,优先解决好我省煤矿和非煤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保障农民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是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我们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我省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全省煤矿、非煤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二、合理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要区分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结合企业风险类别,确定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对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备、职工(农民工)培训等各项制度相对完善的大型国有和股份制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其缴费率应按统筹地区的常规费率制度执行;对生产规模较小、事故风险频率较高,生产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基础较差、财务制度不规范的小煤矿、民营非煤矿山企业,在核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可实行按实际产量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炭生产管理局备案。
  三、建立企业农民工参保按月报备制度。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按实名制原则参保,并建立按月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参保名册的报备制度。企业使用农民工发生变动的,应随时上报人员变动情况。对不及时报送农民工变动名册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支付农民工相应的工伤待遇。
  四、据实核定企业农民工参保人数。各统筹地区在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扩面中,应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及时跟踪,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动态。对生产规模较小的煤矿、民营非煤矿山,应认真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人员岗位情况,农民工参保人数及身份,防止在兑现工伤待遇时欺诈行为的发生。
  五、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企业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积极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应针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及时做好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并面向社会公开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工伤人员就近及时救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农民工的工伤待遇时,应依据企业报备的人员名册,核实申领农民工的身份,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1-4级工伤农民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自愿选择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的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实行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制度。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20号)规定,为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应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严格审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应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参保手续。
  七、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工作,加大上岗前的培训力度,做到持证上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时,要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内容,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加强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煤矿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提高企业职工及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督察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研究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计划,搞好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并按月向省劳动保障厅、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推进工伤保险的进展情况,行业主管也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执法监察,对不办理登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严肃查处。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OO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