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7 14:03: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07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7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6]120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含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下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服务协议,保证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到位。
  二、工伤保险政策性强,各协议机构应定期对从事协议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各协议机构应制定履行服务协议的规章制度,确保协议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规范的办事指南,悬挂于医院内醒目处,方便工伤人员就诊。
  四、各协议机构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倾听工伤人员及参保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协议机构每年底对当年的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机构和人员情况;全年工伤就诊人次、工伤医疗费总额、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包括诊疗服务管理、结算管理、执行物价政策和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情况,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无不良反映等,于次年1月20日以前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级转诊协议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政策和业务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及时掌握各协议机构执行政策和履行协议的情况,每年底在工作总结中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协议机构的工作情况。
  七、市劳动保障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协议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
  协议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与之续签服务协议,市劳动保障局也不再将其作为协议服务机构对外公示:
  (一)违反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年内服务质量投诉超过3起,累计投诉超过10起,经查证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一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就诊人数少于10人的;
  (五)不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的;
  (六)被卫生等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
  (七)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八、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协议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并于7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