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7 14:04: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07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湘劳社政字[2006]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因工负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因工负伤人员工伤费用预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人员范围
企业改革改制时,工伤人员分三类:第一类为改革改制时在职的工伤人员(包括改革改制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6级和伤残等级为7-10级的人员);第二类为改革改制前已经办理了工残退休的工伤人员(伤残等级1-4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第三类为改革改制前非工残退休和改革改制时退休的工伤人员(下称已退休工伤人员)。
改革改制时在职的工伤人员应全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改革改制前已退休的工伤人员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应当确定伤残部位。
二、工伤费用预留的项目和标准
1、在职职工鉴定为1-6级的应预留以下费用: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以及1-4级职工死亡后的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计算标准:
①预留费用=上年度统筹地区1-6级伤残人员人均工伤费用20年(1~6级工残人数)+企业应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20年
②上年度统筹地区1-6级伤残人员人均工伤费用=〔∑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用〕/(1~6级工残人数)
2、在职职工鉴定为7-10级的预留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中在改革改制时退休的7-10级工伤人员不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工残退休人员预留项目为辅助器具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以及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工亡待遇(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辅助器具费预留标准为8400元/人;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标准为不低于4万元/人。
4、已退休工伤人员预留项目为旧伤复发医疗费。
已退休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标准为不低于2万元/人。
5、以上项目费用测算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工伤费用预留后的管理
1、工伤费用预留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规定应发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发给职工本人。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职职工鉴定为1-6级预留的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及工亡费用一律缴纳给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在职职工鉴定为7-10级预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规定发给职工本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4、工残退休职工预留的辅助器具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工亡费用转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5、已退休工伤职工预留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转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6、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以上费用缴纳给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上费用原则上按属地原则缴纳给企业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七月七日
湖南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