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14:06: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01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劳社办[2006]9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精神,现将《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市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制定本地“平安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省厅。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六年七月一日
  附件:
  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制定我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重大部署和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重点
  “平安计划在我省范围内的实施重点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各类矿山、建筑企业。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市、县,要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作为重点。
  三、工作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其他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以及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
  1、2006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0%;全面启动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矿山较少或没有矿山的统筹地区,建筑企业和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0%以上。
  2、2007年,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80%;全省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0%以上。矿山较少或没有矿山的统筹地区,建筑企业和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0%以上。
  3、2008年底前,实现全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70%以上。
  四、配套政策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至少每半年将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农民工参保的专门窗口,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要提供便利条件、优化服务,不得强行“捆绑参保,同时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部分参保情况的发生。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参保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必须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机构注册所在地为派遣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四)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人员,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本人或者供养亲属可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及领取办法按照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95号)执行。
  (五)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主要措施
  (一)确定农民工参保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平安计划的主要目标和进度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计划,采取全面部署、逐户动员、拉网排查、定期稽核、劳动监察等各种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报告农民工人数,逐户核定农民工参保人数,按照当地工作目标计划,下达参保计划,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或者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查请求,提供相关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证明,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参保时间、参保农民工名单及缴费记录等。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证明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核查;未在注册地参保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用人单位在本统筹地区参保。
  (三)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交流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经验。通过交流经验和典型引路,加快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进度。在今后三年每年的二季度,省里将组织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各地也要建立经验交流和推广机制,并注意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指导和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四)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级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参保进行调度督办。从今年三季度开始,省厅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进度,按照重点煤矿目录,调度、检查各市推进煤矿企业参保的进度;明后年,将根据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展情况,确定调度督办重点,做好检查调度、督办工作。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年度的调度督办重点。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的规定,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六)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要进一步落实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1号)和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35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实际需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七)为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地要在保持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矿山、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式和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突出特点,探索切合实际的统筹模式、灵活有效的参保缴费方式,方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和缴费。要研究制定建筑企业层层转包中的参保主体和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界定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方式。对参保的农民工,在参保登记时要做好农民工标识。对务工地点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包干的结算方式;对于诊断明确的可以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工伤预防工作。要积极探索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九)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从今年开始,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以及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督促整改,促进农民工参保工作。
  (十)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今后三年全国统一组织开展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纪念日活动中,要将农民工参保做为重点,集中开展农民工参保宣传咨询活动。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涉及农民工工伤保险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保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印制、发放“平安卡。“平安卡要包括以下内容: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待遇;统筹地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名录电话,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平安卡要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同时,在上述地点还要设立“平安计划的宣传栏和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及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
  六、2006年度主要行动
  (一)四月份,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三周年之际,开展以推进农民工参保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已完成)。
  (二)七月上旬开始,开展全省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自查。没有矿山的统筹地区对本地区确定的农民工参保重点企业进行自查。
  (三)从二季度开始,配合劳动保障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工伤保险进展情况的检查调度。
  (四)三季度,各统筹地区重点推进建筑企业及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召开全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
  (五)三季度,印发各统筹地区地方重点煤矿目录,对各统筹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参保工作进度进行调度督办,对于没有矿山的统筹地区,调度督办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
  (六)四季度,配合劳动保障部开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
  七、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推动,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通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费稽核等途径,尽快摸清本地农民工从业人员总数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特别是要摸清以下情况: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等高风险行业企业数量、名录及用工情况,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及参保等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资料,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参保数据库,打牢做好“平安计划的工作基础。从2006年6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部、省的要求建立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专项统计制度,认真填报《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报表》。
  (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计划工作方案。具体包括本地区“平安计划实施重点、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工作步骤、主要措施和时间进度等。要全面反映本地区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的基本情况和相应工作的推进计划,于7月15日前报省厅。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进“平安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目标明确,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平安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平安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统筹调度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和工作手段,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把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当地政府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实施方案中。要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充实骨干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平安计划扎实有效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