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7 14:07: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30
生效日期:2006年06月30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6]113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三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三年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要求,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三年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逐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全市所有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都参加工伤保险。
  (一)2006年度,全市所有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积极推进70%的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20%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2007年度,90%以上的小煤矿企业农民工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50%以上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和90%以上的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将农民工“平安计划落到实处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完成好“平安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提供便利的参保条件。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开展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
  三是进一步摸清底数,制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计划。要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含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市外企业)参保人数、农民工人数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参保计划,督促企业限期参保。
  四是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参保计划,落实责任,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加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咨询工作
  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印制发放“平安卡。在2007年度制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平安卡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待遇;本地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建筑企业在其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三)召开全市实施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工作会,全面部署“平安计划实施工作,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三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进度要求,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全市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扩面任务,并将任务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扩面任务制定相应的扩面计划和工作进度。
  (四)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一是市外来渝从事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企业需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地的出据的农民工参保证明,凡是未在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均在生产经营地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参保。制定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特点的参保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二是结合建筑业企业的特点,制定灵活的参保办法。建筑业企业可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0.3%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有效期内所有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出具参保证明。
  三是保障农民工受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及时赔偿,对户口不在本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户口在本市的不实行一次性计发。
  (五)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协查与督查机制
  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每年度要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促进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保。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公布其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是与地税部门合作,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促进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率。
  四是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会同煤矿、建委、安监、地税等部门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六)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七)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
  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参保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按照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频率、工伤基金支付的总额与用人单位同期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比,按一定的比例上浮或下浮单位的缴费费率,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和增加工伤预防的投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