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8 10: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9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8〕190号)精神,切实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维护自治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形势下,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严格政策,确保军队复员干部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有关待遇
  根据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已将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各地,各地一定要管好用好财政补助资金。要把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纳入本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管理,不得封闭运行。
  还未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军队复员干部,应尽快到安置地或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复员干部复员证、身份证及个人档案等有效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并对照自治区民政厅提供的名单确认身份。对审查无误的,应及时为其办理接续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对档案丢失人员,由原计划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印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事宜
  (一)复员干部军龄不满15年的
  1.复员干部军龄不满15年的,应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中解决。
  2.补足15年后,经办机构应为补缴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建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费率为20%,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
  3.已按有关政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干部,各地要按照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并将原个人自费补足到15年的缴费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复员干部军龄满15年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复员干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终止缴费,待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复员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自治区平均水平计发。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平均水平计发。
  四、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
  (一)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对其中男军龄不满25年、女军龄不满20年的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统筹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启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启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复员干部个人按2%比例缴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复员干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不设等待期,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按照《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65号)文件规定,由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四)关于退费问题
  1.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下发前,部分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已参加了统筹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这部分人员,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其缴费比例,对于其按2%的比例以外缴纳的部分退还本人。
  2.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军队复员干部,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退还本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