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8 10:52:00 浏览:
发文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23
生效日期:2006年05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黄政办发[2006]63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5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招商引资环境的改善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5月)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保护伤残职工和工亡亲属权益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化解用人单位伤亡事故经济风险的社会共济措施。当前我市的工伤保险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由原来的18万人骤降到现在的不足8万人,新兴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率不高,不足20%,致使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功能急剧下降,职工伤亡无法正常赔付,工伤伤残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工亡亲属因不满工亡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招商引资环境。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工伤保险这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各类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工商户,都必须按照前述《条例》、《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支付、工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工作,既要依法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为用人单位分忧解难。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的思路,参照外地作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同步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工伤补充保险按工伤保险缴费行业类别分类缴费,一类(普通)行业为每人每年40元,二类(中度危险)行业为每人每年50元,三类(高危)行业为每人每年120元。补充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基础上,再给予工亡者亲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工伤补充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投保。工伤补充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的商业保险公司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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