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方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8 10:5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3
生效日期:2006年04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为有效防范煤矿事故风险,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5〕27号)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炭企业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煤炭企业(含外地在七台河市开办的煤矿,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分块运作)。
二、登记、申报、缴费
(一)新开工生产的煤炭企业开工生产前需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缴费申报相关手续;已验收开工生产但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炭企业,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二)煤炭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为所有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实名制,并建立参保职工名册及档案。
(三)工伤保险缴费以煤炭企业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实行浮动费率。每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费率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暂以煤炭企业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井上人员缴费比例为4%,井下人员缴费比例为8%。工伤保险实行按月申报、缴费的办法,即企业于每月15日-25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个月底前到地税部门缴费。对变动人员每月申报时更新名单,新增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参保企业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工伤保险条例》、《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政发〔2003〕89号文件的通知》(七政发〔2004〕24号)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7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外的费用由发生工伤的企业支付。在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原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企业提供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予以吊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工伤职工身份认定和待遇给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基金有效使用。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责令限期参加,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押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其它事项
(一)煤炭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参加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二)相关部门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确保煤炭企业及时了解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为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煤炭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利益。
(三)勃利县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县域内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启动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向市级统筹过渡。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