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1-08 11:03: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20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劳社办字[2006]6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自治区地方煤矿企业和各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应坚持积极推进,全面参保,规范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
  要充分认识全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主体是农牧民工。这些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高,群死群伤的事故较多,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济补偿支出大,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是企业无力承担,企业职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些企业的职工最迫切需要参加工伤保险,他们是工伤保险覆盖的重点人群。按照劳动保障部2006年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力度,这是我们必须抓紧抓好的重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确保我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顺利参加工伤保险,各盟市要加强领导,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推进我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盟市将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自治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分管厅长任组长。主要职责:协调和解决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过程出现的困难及问题,制定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保的工作进程。
  组 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刘建一
  副组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曲维克
  成 员: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 刘雨林
      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险处副处长 王栓柱
      自治区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 周志平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法规处副处长 季文杰
      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处长 于宝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办公室主任曲维克、副主任刘雨林,办公室成员杨亦歆、郜海军。
  二、 目标计划
  (一)根据我区煤矿企业数量较多、地域分散的特点,全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在2006年底完成统筹地区参保数的100%。其中,地方煤矿企业参保2006年上半年完成统筹地区应参保数的60%;下半年实现全面参保数的100%。小煤矿企业参保在年底完成统筹地区应参保数的100%。
  (二)各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的现状、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在册职工、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实施方案、组织贯彻实施。要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保证本地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顺利实施。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对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参保工作计划。并与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领导小组)签订完成计划责任书。
  三、 工作要求
  按照“摸清底数、逐步推进、分批实施、全面落实的工作要求,切实把我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做好、做实。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并签订责任状。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制;对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的参保实行量化管理,分清职责,层层落实并签订责任状。
  (二)登记造册办理参保手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要对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按在册职工(在册职工是指: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对《合同书》进行鉴证后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对签订临时季节性合同的季节工、临时工、农牧民工,劳动就业部门要分类登记(企业名称、职工名称均实行实名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加大上岗前的培训力度,做到持证上岗。要加强跟踪管理,做到企业底数清、职工人数清。
  (三)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不办理登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严肃查处。
  (四)积极配合、搞好征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服务,核定参保基数,不得搭车、捆绑其他项目,配合当地税务部门搞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五)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协调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的情况,要求企业按月上报职工人员变化情况,凡按月上报的职工花名册有变更的要及时变更,职工花名册均实行实名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实名制的名册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不及时变更名册的工伤人员,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做到随时变动随时掌握,随时参保。并及时反馈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责任追究
  按照《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文件精神,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履行情况,将纳入盟市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度实绩考核;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本年内将不予评优、评选先进荣誉称号,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附件:1、各盟市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数量表;(略)
  2、《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计划完成责任书》。(略)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