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9 09: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6
生效日期:2006年02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劳社办字[2006]46号
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内劳社字[2005]10号)的文件精神,顺利推进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现就运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各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单位全部在册职工的工资总额,以数据库核定工资总额为准,包括企业在册的内退和下岗人员。
  二、缴费费率。按照内劳社字[2005]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煤炭企业(集团)中所属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各煤炭企业(集团)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确定。各国有煤炭企业(集团)的平均缴费费率见附表。
  三、缴费时间。工伤保险费按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按季度征缴,时间为每季度次月的15日前。
  附:2006年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缴费费率表(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