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9 10:00:00   浏览:

发文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26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遂府发[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有效降低企业工伤风险,现就我市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辖区内的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及工伤保险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为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设施工许可证前,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证明。对未提供工伤保险证明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若过去已办理的,企业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补办参保手续。
  三、劳动保障依法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办理工伤保险。
  四、对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准确了解企业参保情况,对瞒报、漏报、用工不及时申报的现象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将依法受到查处。
  五、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国土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相互交流、通报情况。要针对问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办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