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9 10:00:00 浏览:
发文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26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遂府发[2006]7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有效降低企业工伤风险,现就我市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辖区内的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及工伤保险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为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设施工许可证前,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证明。对未提供工伤保险证明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若过去已办理的,企业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补办参保手续。
三、劳动保障依法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办理工伤保险。
四、对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准确了解企业参保情况,对瞒报、漏报、用工不及时申报的现象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将依法受到查处。
五、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国土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相互交流、通报情况。要针对问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办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南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工作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