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09:33: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30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人社发[2010]8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7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个人账户促进疾病预防、保健的功能,提高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现就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支付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的基础上,扩大以下支付项目: (一)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霍乱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二)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 (三)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四)参保人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管理和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允许个人账户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它生活用品,或协助参保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欺诈行为,监管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理或处罚。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办法,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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