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09:58:00   浏览:

发文机关: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8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泸市府函[2010]7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理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办理参保时,应按照《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规定》(泸市府发〔2003〕48号)规定(下称《缴费年限规定》),为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破产、改转制单位,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按《缴费年限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办理清偿移交手续。破产、改转制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已达到缴费年限规定的,单位清偿移交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新参保单位、破产改转制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参保或移交手续时,退休人员上年度养老金(或工资)为缴费基数,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或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单位,其2003年5月以前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关系未办理移交的退休人员,可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移交手续交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五、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执行,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原《关于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充规定》(泸市府发〔2004〕4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