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养老保险统筹职工病退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11: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2
生效日期:2010年03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省级养老保险统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有医院诊疗资料。
  二、申报程序
  1. 申报病退鉴定按照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市州(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批准的程序办理。
  2.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审查后加盖公章,报送市州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申报,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4.申报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30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与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取得联系(电话:0431-88905557)。
  三、其它事项
  1.按照吉省价收字〔2002〕32号等文件规定,鉴定费每人180元,由用人单位代收,向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在县(市)报名的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交纳)。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结算。
  2.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辅助检查资料与鉴定结果一并返回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主动与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联系,确定具体鉴定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具体鉴定时间、地点确定后,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提前7天通知参加鉴定人员。
  4. 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鉴定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返回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返给用人单位,并告知用人单位应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5.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协助省鉴定机构确定交通便利、设施设备齐全、辅助检查科室积极配合、工作人员遵章守纪的医院作为鉴定现场,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附件:省级养老保险统筹职工病退鉴定名册(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