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发布时间:2015-01-13 10:10:00 浏览:
发文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7
生效日期:2005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3日 深劳社〔2005〕165号) 为保障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二、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五、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争议,可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七、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定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