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8 16:15:00   浏览:

发文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19
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照顾,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老有所养,根据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决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对象
  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和县级劳动模范
  二、荣誉津贴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按鄂工发[2001]10号文件执行(全国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省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月享受60元荣誉津贴),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二)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三、荣誉津贴执行办法和时间
  (一)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
  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如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二)凡因种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的,一律不再实行荣誉津贴。
  (三)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享受范围,不得扩大和相互攀比。
  (四)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起执行。
  200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