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的通知(2005)

发布时间:2015-01-13 11: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06
生效日期:2005年07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劳社工伤[200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原称工伤退休金)的保险年度调整,将伤残津贴划分为基础伤残津贴、设定性伤残津贴两部分,分别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对应进行保险年度调整。基础伤残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余额为设定性伤残津贴。
  今年7月起的伤残津贴调整,先按2005年6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划分为基础伤残津贴、设定性伤残津贴两部分。基础伤残津贴标准为2003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确定,余额为设定性伤残津贴,再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资金来源按原渠道支付。
  二、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生活护理依赖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以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004年度为9.9%)同步调整。
  三、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调整,并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今后也按上述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005年7月起伤残津贴调整的计算实例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
  2005年7月起伤残津贴调整的计算实例
  李某在2005年6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伤退休金)是1500元;2003、2004年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是2353、2585元;200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是:基础养老金按2004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调整,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5.85%的50%进行调整。
  则李某2005年7月增加的伤残津贴计算方法为:
  1、先设定基础伤残津贴、设定性伤残津贴两部分。
  基础伤残津贴= 2353元20% = 470.6元;
  设定性伤残津贴= 1500元- 470.6元= 1029.4元。
  2、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今年调整的基础伤残津贴、设定性伤残津贴。
  基础伤残津贴= 2585元20% = 517.0元;
  设定性伤残津贴=1029.4元+(1029.4元5.85%50%)=1059.6元。
  合计金额= 517.0元+ 1059.6元= 1576.6元;
  因此,李某伤残津贴今年7月增加金额为1576.6-1500=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