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0: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成劳社办[2009]46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成委发〔2009〕30号)文件精神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断提高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调整为6倍;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