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4:45: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08
生效日期:2005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劳社工伤[2005]82号
一、调整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上述人员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各统筹地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现已享受的工伤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高于按本通知调整后工伤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不作调整。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调整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调整上述两项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各地、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待遇时,应对享受对象进行一次清理,对已经丧失享受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停发相关待遇。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通知[失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