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5: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年02月22
生效日期:2005年02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劳社函字[2005]5号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242号)已于2004年11月在全区印发并开始实施。现就文件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待遇主要是解决对老工伤职工的历史拖欠问题。各盟市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劳资部门的人员一定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执行,真正“以人为本的维护工伤职工应有的合法权益。
2.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根据此次调标文件制定了统一的《调标花名册》,根据填报对象的不同分为五张表,各企业单位填报一式三份;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留存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请各盟市和企业严格按照《调标花名册》的指标和要求进行填报。
3.企业在职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分别填报表1、表2和表3。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调标花名册》由参保所在地盟市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批,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依据《调标花名册》发放调整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养老保险参加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的企业,工伤职工《调标花名册》由厅工伤保险处审批;其他企业由所在盟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调标花名册》进行审批。
4.退休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分别填报表4和表5。在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各大企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审批;在各盟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盟市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各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根据《调标花名册》按照(内劳社办字〔2004〕242号)文件发放相应的调整费用。
5.《调标花名册》由各企业的劳资部门严格按照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填报。把工伤职工的档案按照《调标花名册》的顺序准备好,我们将对部分工伤职工档案进行抽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一经有对企业工伤职工调标有举报的,由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阅档案,核实后重新审批。(举报电话附后)
6.为保障工伤职工早日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此次企业工伤职工调标工作原则上规定在2005年6月底结束。请各盟市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劳资部门及时办理调标申报审批工作。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从3月-6月每月1-15日前收企业的《调标花名册》。
联系电话:0471-6944634
联系人: 杨亦歆 郜海军
举报电话:0471-6944603(厅纪检监察部门)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