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05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5:30: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05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统计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05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劳社工伤司函〔2004〕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每季后15日内将上季度工伤认定报表报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在次年1月20日以前将上年工伤认定报表及情况说明报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
二、对于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工伤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其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结束后1周内,将事故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有关情况报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
三、从2005年1月起,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行季报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须在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劳动能力鉴定报表报市劳动鉴定中心;在次年1月15日以前将上年劳动能力鉴定报表及情况说明报市劳动鉴定中心;市劳动鉴定中心在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上报截止时间后5日内将统计数据汇总后报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统计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统计报表工作的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分别报我局和市劳动鉴定中心。
(一)市劳动保障局联系人:向素萍,联系电话:63862070(传真),地址:渝中区人民路13号,邮政编码:400015;
(二)市劳动鉴定中心联系人:谢江,联系电话:63608312(传真),地址:渝中区人和街28号,邮编:400015。
五、本通知与以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05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略)
二○○五年一月五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