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5:43:00   浏览:

发文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
生效日期:2004年11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印发)(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尽快健全完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并充实人员,开展工作,切实把《工伤保险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各县、市、石龙区要在2005年4月1日前建立县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并按一定比例向市工伤保险基金上解调剂金。调剂金的具体上解、使用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不再单独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所属单位直接参加市直工伤保险统筹,按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办法管理。其职工工伤的认定,仍由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调查、认定。
  四、除舞阳钢铁公司、江河机械厂直接参加市直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市直单位进行管理外,各县、市、石龙区所属单位应按本规定,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伤申请由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调查、认定。
  五、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缴费费率暂按原市劳动人事局下发的《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平人劳(1998)161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待我市新的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进行调整。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暂行办法》有关工伤申报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和护理等级。在国务院授权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制定出台新的政策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暂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七、建立工伤认定通知书备案制度。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在送达申请人时,应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备案认定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可直接对工伤事故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并对错误认定进行纠正,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