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将高中等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09:48: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
生效日期:2009年10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教发[2009]108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内各高、中等学校: 为准确理解和认真贯彻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高中等院校借新生报到交费之机变相强迫学生交纳保险费的通知》(辽纠办发[2009]18号)精神,规范各高、中等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工作,经与省政府纠风办沟通同意,现就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高中等院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高中等院校借新生报到交费之机变相强迫学生交纳保险费的通知〉》,严禁学校参与经营性保险业务,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入商业保险,严禁学生和教师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搭车强迫收取商业保险费。 二、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通知》中所指的保险是各类商业保险,与目前各级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推行的将大中小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0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126号)规定由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使我省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将社会医疗保险惠及大学生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完全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和配合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组织协调工作,严禁以贯彻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通知》精神为由,曲解文件含义,拒绝组织和配合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9年10月26日 | | | |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国家机关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