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1年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0: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1年07月11
生效日期:1991年07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京人字[1991]第7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199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对分配到我市的1991年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通知如下:
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的工资,以本人1991年4月30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和1991年5月1日以后军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给每个干部增加的工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则和办法(国发(1989)52号)进行套改,具体套改标准见附表。在套改后的基础上,基本工资再增加6元。其工龄工资按地方标准执行。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按本人1991年4月30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加上军龄津贴(按地方标准)之和减去20元(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近纳入所在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包括副级)。
附表1:现役军官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表(1)(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