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0:17: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11
生效日期:1995年09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工[1995]471号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转业到我市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
1.套改职务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以转业时军队职务工资,按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套入机关对应职务工资档次。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指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二《职务工资套改表》的比较。比较时,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截止到1993年9月30日。
2.套改级别工资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是指军队转业干部以1993年9月30日的职务、工作年限,按照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级别确定表》套改级别工资。对于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变动的转业干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京组通〔1994〕第35号,京人工〔1994〕第39号)执行;对于首次确定级别后,又符合《级别确定表》规定年限的,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30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1994〕第41号)执行。
3.职务和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计算,均按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改〔1994〕第2号)执行。
三、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先按本通知第一条套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对符合执行京人工〔1994〕第41号文件的转业干部,工作年限计算到转业当年。之后,再按19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四、对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批准转业,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其工资套改应先按《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京人〔1992〕第1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再按工资改革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鉴于我市大部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已进行了改革,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由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自主确定。
六、军队转业干部从到地方工作起薪之月执行地方工资制度。
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略)
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1年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家单位制定的《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