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文教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转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0: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8年05月07
生效日期:1988年05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工[1988]17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于转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我市的具体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87年10月1日起,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普遍提高10%(附表)。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还包括各级中小学教学研究室、幼儿研究室,区、县成人教学研究室,市劳动局工人技术培训教学研究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电教馆(站),市教学植物园。
三、几项具体规定
1、1987年10月1日以后由中小学调出的,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原单位补发到工资关系转出之月;在中小学之间调动的,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由调入单位从1987年10月1日补发;由其他单位调入中小学的,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由调入单位补发。1987年10月1日以前调入的,从1987年10月1日补发,1987年10月1日以后调入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之月补发。
2、1987年10月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执行提高的工资标准;1987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资提高的部分补发到离退休之月。
3、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也提高10%。
4、中小学长期代课(含队派)教师,从198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工资增加6元。
5、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增资的手续,由各区、县、局人事部门审批。
6、集体所有制幼儿园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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