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档案工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0:30: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24
生效日期:2004年05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现就加强档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是根据所聘岗位,按国家现行工资制度的有关政策核定的工资。在试行聘用合同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时,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仍须保留和接续,作为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依据。
  二、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后,仍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进行管理。要在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以岗定薪,实行岗位工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原则上不再保留原工资,应根据所聘岗位,按规定做好档案工资的建立和调整工作。
  三、工作人员在同类岗位聘任因职务发生变化的,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京组通〔1994〕35号、京人工〔1994〕第39号)调整档案工资。
  四、工作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聘任的,按照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京人工〔1994〕40号),比照同类人员调整档案工资。
  五、对于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建立或调整档案工资。
  六、对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施行后的首次聘用中,聘用合同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较高职务到较低职务工作,原档案工资可保留并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