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0:56:00 浏览:
发文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5
生效日期:2004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长府办发[2004]70号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22元。
(二)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的 职工(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7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6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46元。
二、支付待遇资金的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呈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护理等级鉴定后,兑现护理费待遇。
四、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关于临时工工伤待遇的复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