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3:44:00   浏览:

发文机关: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5
生效日期:2009年09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呼劳社字[2009]160号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方便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高等院校学生参保,简化就医结算程序,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现就启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核定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各高等院校所在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大学生参保核定工作,所在辖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经办时间从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35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贴95元。对家庭困难和重症残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院校从学生助学金或困难补助金中给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由大学生自愿参加,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0元,由学生个人缴纳。
  二、医疗待遇
  参保大学生享受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医疗费,一年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8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 三乙 二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甲 三乙 二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起付线-10000元 57% 60% 80% 85% 43% 40% 20% 15%
10001元-30000元 60% 65% 85% 90% 40% 35% 15% 10%
30000元以上 65% 75% 90% 95% 30% 25% 10% 5%

  2、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比例限额支付。
  3、参保缴费期内,未使用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非正常死亡的大学生,-次性由统筹基金补助2万元。
  (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一年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三、医疗服务管理
  各高等院校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要求的,均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持医疗保险证、卡在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大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个人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由大学生个人自负部分由本人自付。
  (二)大学生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结算。
  对于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院校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单独的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管理协议。门诊统筹医疗费按人均20元的标准实行总额预付。大学生首诊应在本院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本院校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设备条件等原因对大学生疾病不能诊断治疗的,由本院校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到市内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由本院校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
  (四)各院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收费的原则,切实为本院校大学生提供优质低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五)为加强各类院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有效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市劳动保障局将对院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医疗费结算
  参保大学生在本院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限额支付。每次门诊就诊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一年内最高支付30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由学生个人自负部分由本人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信息准确及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按月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费用结算报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协议审核后年终决算。
  五、组织领导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高等院校要加强组织领导,专人负责,成立专门机构,按国家、自治区的要求,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