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15:29: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8
生效日期:2009年09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沈劳社发[2009]4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切实做好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5]55)号文件的规定,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参保单位、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累计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