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1 10:57: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31
生效日期:2009年08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人社[2009]7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函〔2008〕92号)文件精神,以及近日省政府出台的《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今年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任务目标,为进一步推动和保障这一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 各统筹地区、各高校(院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今年部署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部门、各高校(院所)要按照冀政办函〔2008〕9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并积极行动起来,狠抓落实。要抓住近期大学生即将开学之际,切实将属地的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我省各类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含驻冀的中央部属院校)的在校大学生,都应按属地原则参保,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为此,各高校(院所)应积极动员组织大学生统一参保登记和缴费,以有效应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 3、 各高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组织引导,努力提高大学生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识,使其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不是乱收费、乱摊派,认识到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 4、 各高等学校在2009年秋季学生开学报到时,暂停组织指导学生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新的医疗保险合同。同时明确,对于学生报到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其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后,应予以报销,从而保证所有参保大学生切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高校密切配合,做好服务和衔接工作,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及时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手续。 5、对已参加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未到期的大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个人申请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承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对保险公司赔付后低于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予核报,同时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险统筹的保障待遇。 6、有关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按照冀政办函〔2008〕92号文件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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