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1 13: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7
生效日期:2009年08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劳社发[2009]20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的制度保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及宣传发动
  坚持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引导,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市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向学生做好宣传讲解工作,要将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文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捷明快的形式,把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筹资水平、缴费和补助标准等政策讲清楚,把大学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等内容说明白。同时,各高校可通过校园网、布告栏等方式向学生公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方法,及时解答学生最为关心的问题。使学生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增强参与这项工作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提出的“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要求。为把党中央的这一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明确各自职责,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于2009年9月开学前全面启动实施,大学生参保应以学校为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按要求,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
  四、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在校大学生参保,并确保参保大学生及时享受待遇。同时,还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待遇水平。对缴费有困难的大学生可由学校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二)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在校大学生的门诊统筹工作,门诊统筹费用拨付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水平,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拨付到大学生所在高校定点医疗机构。
  (三)各高校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34号)要求,加强对门诊统筹费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参保大学生及时有效地享受到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同时,对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要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大学生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均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在寒署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异地患病的,可选择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异地就医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大学生在校院内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制定。
  (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六)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