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转入社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2 14:32: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5
生效日期:2009年08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济劳社字[2009]6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转入社区管理的通知》(济政字[2002]8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方便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下通称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事宜,减轻参保单位相关日常事务的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均随养老保险转入社区管理。未移交社区管理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二、实施时间 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2009年8月1日起,逐步转入社区管理;新退休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直接转入社区管理。 三、组织领导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移交程序,确定有关手续。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完成退休人员的接收工作,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指导社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四、移交和管理工作 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转入社区管理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以下事宜: 1、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年限初审工作; 3、异地人员备案及备案注销工作; 4、受理住院及门规现金报销材料,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5、受理“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材料并填制申请表格,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规定病种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医疗保险工作中的作用,并给与大力的支持与业务指导,做好移交和管理工作;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提高认识、增强办事能力,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参保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 | | |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