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09:56: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3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社保发[2010]6号
为减轻参保单位申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缴费工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工作量,提高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的工作效率,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增加网上申报和五险企业版软件上报的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期限
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二、申报方式
(一)参保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下卸已参保缴费职工的人员信息,导入“企业版软件后录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录入完毕下卸缴费工资电子报盘数据,并携带打印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二)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有两种方法:
1.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上报后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至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前台核对确认上报信息并办理申报业务;
2.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企业版软件下卸的缴费工资申报电子报盘数据文件上传,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至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前台核对确认上报信息并办理申报业务。
三、参保单位在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前,申报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确认。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的规定,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暂按该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四、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0年度养老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0年度养老与失业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缴费年度的档次确定。
五、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经(代)办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提供便利条件。各参保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单位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
六、参保单位可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免费领取“企业版软件光盘,也可以通过“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bjld.gov.cn/)进行下载。原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使用的基数采集软件停止使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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