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0:18:00   浏览:

发文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19
生效日期:2004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昭政办发[2004]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昭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精神,现将我市做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是国家建立并强制施行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组织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
  (二)负责全市工伤认定;
  (三)制定工伤医疗服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
  (四)制定全市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
  (三)负责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调查取证、初审、上报审定工作;
  (四)负责协调本级发生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调解和复议工作;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市级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负责与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组织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
  (六)指导检查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委派的其他工作。
  六、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组织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
  (五)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委派的其他工作。
  七、用人单位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
  (二)负责对需要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本单位职工的材料进行收集、上报;
  (三)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负责对伤残职工的管理和有关待遇的支付。
  八、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条例》规定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治疗工伤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的具体规定未出台之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并留有一定风险储备的原则筹集。各用人单位按当年职工工资总额1.5%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一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5%的标准缴纳。
  根据工伤保险收支情况,需调整缴费费率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储备金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用于预防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十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理按国家原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条例》实施前已开展工伤保险的县区,应将原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部分存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
  十四、本实施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所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执行。
  十五、各县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