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23 10:27: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1
生效日期:2008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通政发[200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及“全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我区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把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了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坚决有力的措施,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也要看到,拖欠现象并未根本杜绝,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2007年,全区共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1021件,为3957名农民工追补工资及劳务费3098万元。其中:为建筑施工企业2490名农民工追发工资款、劳务费2248万元,分别占63%和73%;为餐饮娱乐业594名农民工追发工资310万元,分别占15%和10%;为服装加工业397名农民工追发工资248万元,分别占10%和8%;为印刷装订业278名农民工追发工资155万元,分别占7%和5%;为其他行业198名农民工追发工资137万元,分别占5%和4%。全年处理农民工群体性讨要工资突发事件35起,其中建筑施工企业31起,占89%。目前,从拖欠人数和拖欠金额看,建筑业仍是拖欠工资的重点行业,其他行业的一些中小型非公企业如餐饮、服装、印刷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不可忽视。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贯彻落实。
  (一)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统筹协调解决全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通州公安分局和区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排查和调处。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把手具体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确立周通报、月汇报制度。每月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设立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员,每周上报工作动态。
  (三)建立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本着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本辖区、本部门主管行业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
  三、明确职责范围,做好分工配合
  (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将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比例高的行业和企业作为重点检查范围,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区建委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招标和假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及非法施工行为(“三无工程),加强对工程合同的审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调解处理,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和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三)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区劳动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并对恶意讨薪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四)区司法局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区劳动保障局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五)区监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七)区建委、通州工商分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区劳动保障局应加强信息沟通和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区总工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会工作,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并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区信访办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十)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维稳办)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使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畅通信息传递渠道,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做好事先排查、事中协调、事后及时反馈工作。
  (十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好辖区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近期要重点做好与奥运等重点工程相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与解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意义,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迎奥运、维稳定的大局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形成维权、维稳工作合力。
  1.对建筑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和非法转包及非法建筑(“三无工程)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区劳动、建委、公安、工商、信访、规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遇有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各相关部门要共赴现场,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稳妥处理好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把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通州工商分局要配合区劳动保障局做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区司法局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绿色通道。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守土有责原则,充分发挥属地管辖优势,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及农民工密集型企业的监控、检查工作,落实管辖责任制,积极预防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为巩固我区清欠工作成果,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严格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1.加快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要求最近3年内曾经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应建立而未建立专用账户的企业,区劳动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
  2.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向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同时,定期如实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依法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欠薪严重的用人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实行曝光制度。
  4.启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机制。区维稳办设立调处小组,由区建委牵头小组专门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问题,由区劳动保障局牵头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区劳动保障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确保一旦发现建筑工地突发事件苗头,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确保监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教育引导工作,深入基层对企业和农民工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2.充分利用媒体力量,让农民工在了解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知道如何掌握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过激方式对自己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畅通咨询、投诉维权渠道。各相关部门要层层设立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就近解决劳动纠纷问题,做到欠薪投诉、有诉必理、受理必果。
  二○○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