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1: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10
生效日期:2004年06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哈劳社发[2004]80号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04]42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办机构在初次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基准费率时,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意见》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表,确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
二、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制。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执行本行业的基准费率0.5%,费率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在行业基准费率1.0%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两档至1.2%、1.5%,下浮两档至0.8%、0.5%;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在基准费率2.0%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两档至2.4%、3.0%,下浮两档至1.6%、1.0%。
三、费率的浮动以用人单位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基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确定当年费率时,应首先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基准费率,再根据上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确定当年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额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二)上年工伤保险费支出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额120%以上,15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上浮一档费率。
(三)上年工伤保险费支出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额150%以上的,执行本行业上浮二档费率。
(四)连续两年用人单位没有发生工伤保险费的,执行本行业下浮一档费率;连续三年用人单位没有发生工伤保险费的,执行本行业下浮二档费率。
四、执行上浮或下浮费率的用人单位,在确定当年费率时,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上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按上述浮动办法确定费率。
五、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执行本行业的基准费率,在确定下年费率时,按上述浮动办法确定。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