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促进就业帮扶困难失业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5: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0
生效日期:200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劳社养[2009]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影响加深,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8号)精神,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预防失业,帮扶困难失业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曾经参加过本市失业保险、现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其符合本市再就业政策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包括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在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上述各项补贴的标准和办理程序,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正在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经培训鉴定并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按初级工400元、中级工600元、高级工800元、技师900元、高级技师10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鉴定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60%补贴。技能提升培训每级别可获1次补贴;转岗转业培训给予补贴1次。
  培训费和鉴定费的补贴申领及审核程序参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适当减轻就业困难群体的经济负担。
  (一)参加过本市失业保险的“4050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后,其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的资助。资助标准和申报程序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过本市失业保险、符合因病提前退休年龄条件、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诊断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资助。鉴定费及诊断费原则上每年资助1次。
  鉴定费按照市物价局《关于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4〕297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穗劳社办函〔2004〕234号)的规定执行。诊断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的实际需要予以认定。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