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6:16: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8
生效日期:2009年06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沈劳社发[2009]3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有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单位参保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的办法。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其退休人员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如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其本人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即可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目前因单位欠费停保的退休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操作。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分开管理后,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宜继续由用人单位管理。 二、市、区属企业破产、解体关闭或无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 按照《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精神,对本通知发布前无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国有和集体市、区属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到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设立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实际退休费低于我市上年企业平均养老金的,以上年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划账基数。各年龄段退休人员划账比例为:50周岁以下4.6%,51-60周岁5.2%,61-70周岁5.8%,71周岁以上6.4%。 四、补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问题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25年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8%)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须补缴不足缴费年限部分,如因退休时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所致,由单位予以补缴;非本单位原因所致不足缴费年限的,由本人按规定补缴。 五、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 实行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后,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工资总额的8%。此前已按《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2]47号)文件参保的用人单位,及按《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文件参保的在职人员,其缴费比例由5.6%调整为8%。 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关于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号)文件执行。 六、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一)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经认定困难企业中已下岗无经济来源的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由居住地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并缴费。 2、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当年本市城镇户籍成年人缴费标准缴费。2009年为495元,其中个人缴费455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的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困难集体企业中列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困难的,由工会组织予以适当补助。 3、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 | | |
|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