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6:35:00   浏览:

发文机关: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31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哈劳社发[2009]116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2008年省、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提高后,社会保险缴费额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现就我市市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做出如下调整:
  一、用人单位(部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部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承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2%比例缴纳为239.40元/人月;失业保险费以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为25.52元/人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以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7.5%比例缴纳为95.71元/人月;工伤保险按照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的0.5%比例缴纳为3.25元/人月。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四项社会保险合计为363.88元/人月。
  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标准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比例缴纳为87.05元/人月;失业保险费以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比例缴纳为12.76元/人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为25.52元/人月。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合计为125.33元/人月
  上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缴费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