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致残职工伤残待遇的计发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01-26 09:55:00 浏览:
发文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08
生效日期:2004年05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合劳社秘[2004]75号
你公司合工控[2004]41号文收悉。
关于改制、破产企业中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如何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应该按改制、破产时的有效政策执行,即2004年1月1日前改制、破产企业的伤残职工应依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82号令)的规定计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
此复。
二ОО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