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7 11:13: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3
生效日期:2009年02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沈劳社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8〕7号令)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凡是在沈阳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员工参加了我市的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参加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人员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计算缴费年限时,可作相应的扣减。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所选择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按10%比例缴费的人员按8%比例补缴,补缴金额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4、调转的参保人员,转入单位停保当月未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的,次月办理接续手续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单位缴费部分为在职职工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比例。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6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6、参保人员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转住院超过5日以上的,需在医院医保科(办)备案。 7、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住院治疗的,每年只交纳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8、参保人员从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治疗、高等级转往下一等级专科医院或者同等级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之间转院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照重新住院处理,但法定传染病(指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除外。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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