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09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7 11:23: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6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劳社医[2009]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的各项工作,保证参保人员待遇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增加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额。 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50元,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85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950元提高到105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200元提高到1300元。 (二)提高重症精神病人门诊特定项目支付限额。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重症精神病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结付比例不变;参加居民、学生医疗保险的重症精神病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结付比例不变。 (三)增加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提高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支付限额。 将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支付限额和结付比例与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将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支付限额由2400元提高到35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结付比例不变。 (四)取消部分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参保人员中实时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 取消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参保人员中实时医疗救助对象2000元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结付比例不变。 (五)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付比例。 参保居民、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原有60%提高到70%。 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一)将退休女职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基金支付。 (二)将围产保健补贴由现行7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将医院生育医疗费顺产、难产接生的结付定额统一按照自然分娩标准执行,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每例分别为3000元、2500元和2000元。 三、改变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征缴方式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每人每月5元的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以上调整和新增政策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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