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8 13:40: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9
生效日期:2014年12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人社规〔2014〕14号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及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五)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
残疾人就业困难认定及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人员:
(一)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且均为本市户籍。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已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三)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
家庭成员中有1人或以上正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各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符合本通知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内领取“低保生活费记录的存折。
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供养人员有多名的,只能有一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申请日前3个月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因申请人户口迁移,被供养人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迁出证明或者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由原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原户口簿复印件。
提出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申请,但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结婚证原在同一户口簿后又迁出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者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由原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原户口簿复印件。
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或经出租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的,当事人本人应当亲自办理。失业登记视同为求职登记。
(二)审核认定:
1.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初核。社区劳动保障窗口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劳动保障办事窗口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视为初核通过,并上报至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实行双岗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最终复核工作。复核结果由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本人。复核未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通知书》,并注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各区(新区)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审核。
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的取消和重新认定
(一)身份取消。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
1.失业登记失效。
2.连续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
3.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
4.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一人实现就业的。
5.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就业补贴的。
(二)停止发放补贴。除原以满足“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条件认定的外,以其他条件认定且已通过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等实现再就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其补贴发放:
1.原以夫妻双失认定并享受补贴的,其配偶已经就业,或者失业登记无效,或者享受就业援助补贴。
2.原以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并享受补贴的,其家庭成员已经就业,或者失业登记无效,或者享受就业援助补贴。
3.原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认定的,申请人的子女已经成年,或者没有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为已婚。
4.原以享受民政低保待遇认定的,申请人没有提供最近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最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记录)。
5.原以抚养重大疾病直系亲属认定的,申请人没有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直系亲属最近3个月住院证明或医院盖章确认的治疗记录。
6.达到规定领取补贴期限的。
(三)重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在身份取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1.因连续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而被取消身份满6个月的。
2.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而被取消身份满6个月的。
3.因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就业补贴而被取消身份满36个月的。
五、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就业援助对象信息台账。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按规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应将其基本信息、培训意愿、就业意愿等情况录入系统,并依据服务对象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和实际就业需求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区(新区)和街道要统筹做好人员、场地、设备、经费等相关后勤及配套保障工作,督导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工作。
(二)实施分类帮扶,加强管理和服务。对存在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情形的失业人员,社区劳动保障窗口要对其开展政策宣讲、就业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在上述人员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之日起开展就业指导,并在3个月内提供至少2次就业推荐;对不挑不拣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应当在30天内帮助实现就业;对有培训意愿的,按规定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资助、场租补贴、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相关补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要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困难,设计专门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开展针对性的“一人一策援助,尽可能提供上门服务。
(三)认定后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应主动进行求职,并确保其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畅通及个人相关信息的准确。
(四)建立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制度、就业援助服务对象退出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状态变化情况。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疾病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2014年12月19日
重大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