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2-04 11:06: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年03月25
生效日期:2002年03月25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发[2002]11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二、按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已改制为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发生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时,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单位负担。
  工伤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的管理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起付标准以上的、且与工伤部位相适应的工伤医疗费用垫付80%,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单位负担。
  (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对顺产在1000元以内、难产在1500元以内、剖腹产在2000元以内,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其余部分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时,参保人员个人或其单位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于次月的1—10日,由单位将医疗费用收据、处方、费用清单等资料汇总,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相关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其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不适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时,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单位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仍按原办法由参保人员单位负担。
  四、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