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1 09:50: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5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5〕10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4年度全国、全区统计数据,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811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237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对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175元;选择50%,年缴费5219元;选择60%,年缴费6262元;选择70%,年缴费7306元;选择80%,年缴费8350元;选择90%,年缴费9393元;选择100%,年缴费10437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以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