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9 13:20: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5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劳社失字[2008]393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8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企业大规模裁员问题,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近期部分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提高,在省政府正式颁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前,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同步调整,确保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经办人员要主动到破产倒闭企业、裁员较多企业开展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失业人员情况,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个不落地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民工,要实行“受理、审批、发放一条龙服务,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继续加大民营企业等非公经济扩面参保工作,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积累。将事业单位应缴纳的2%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代扣代缴。将省管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参照养老保险的方式纳入省级管理。 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提取职业培训和失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要按照规定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提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质量和效率,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强对失业人员的求职指导,免费为失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求职方向,并根据求职人员的求职意向提供岗位信息,推荐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充分发挥职业指导师和求职顾问的作用,指导失业人员求得适合其职业素质的工作岗位,使其实现稳定就业。 三、依法加强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管理服务 各地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条件,加强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管理,积极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向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报告本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局应对失业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为其开具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两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完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的地区,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加大失业保险金受理和发放工作力度。 五、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 要进一步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的规定,研究制定失业预警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判岗位流失趋势,跟踪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的变化情况,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列出清单,并与企业、工会加强协调沟通,研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厅报告。 六、加强失业保险政策宣传 要利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印刷宣传单、发放政策咨询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有关政策,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特别要做好参保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政策条件、办理流程等,及时申领生活补助。对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单位,要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树立参保意识,促进其依法参保;对拒不参保的企业,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监察,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促进其参保。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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